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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3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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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域外订立遗嘱处分内地遗产、国际信托架构、家族企业管理、居住权、遗嘱效力认定、离婚协议赠与子女房屋效力等,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做好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问题。会议提出,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二)上海律协发布《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


2021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一年。该“指引”对“家族信托”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规定,为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提供参考。


实务案例:域外订立遗嘱处分内地遗产,人民法院依据当地法律确认遗嘱效力


广东法院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在第13号关于域外订立遗嘱的案例中,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因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在内地的存款应当根据有效遗嘱进行继承。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当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的时候,国际家庭如何选择信托架构?


在信托是家族传承的第一选择的时候,受益人,即孩子是美国税务居民的情况,无疑给信托规划增加了难度。


对于家族财富中的美国资产,可以选择的信托类型有:


1.美国保单:如果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父母都不是美国税务居民,这个时候,保单本身不会遗产税。


2.美国的房产:房产无论是用公司还是个人名义购买的,如果要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就需要缴纳赠与税,而且如果原来的持有人不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只有6万美金的抵免额,意味着一个大房子的40%都要缴税。



对于大量国内的资产,以下两个类型的信托可以保证美国的受益人可以有效的获得,而且没有沉重的赋税:


1.中国资产的FGT模式:父母设立可撤销的信托,以一个中国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持有现金和股权。美国的受益人在信托存续的时候,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的所得税,而受益的时候,相当于从海外获得遗产,没有遗产税。


2.中国资产的资产保护信托模式:父母设立不可撤销信托,以一个中国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持有现金和股权。父母对信托没有控制权,但受益人对信托收入有支配权。此类信托中本金视为赠予,没有赠与税。

(二)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的适用问题与表现


《民法典》新增设了居住权这一权利类型,具体要点如下:


1.居住权主体:居住权的主体应当仅限于自然人,目的是为了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虽然不能享有居住权,但可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以保障他人的生活居住需要。



2.居住权对象(范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住宅的部分区域设立了居住权,还对公共区域设立了使用权,可见居住权的范围可以为住房的部分或全部。


3.居住权对象(范围):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住宅的部分区域设立了居住权,还对公共区域设立了使用权,可见居住权的范围可以为住房的部分或全部。


(三遗嘱效力认定的重难点及应对建议


遗嘱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订立遗嘱,首先要严格、审慎把握形式要件,遗嘱人应当对遗嘱的形式要件足够重视,如果有订立遗嘱的想法,应当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与人士,听取他们的建议,不可盲目行事;其次,应及时留存能够佐证遗嘱效力的证据,对于自书遗嘱来说,遗嘱笔迹是否真实的证明存在难度,代书遗嘱也可能因“见证过程”无法在庭审中还原而无效;最后,注重结合已有证据和庭审情况分配举证责任,遗嘱推定为真实,只要遗嘱持有人拿出遗嘱,初步的举证责任就已经完成,但是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遗嘱持有人仍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性继续进行证明。


(四)最高院: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不能撤销


如果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在登记离婚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五)一言堂也不一定是坏事


一言堂(即组织内部一个人说了算)是家族企业管理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状态,其存在的优点有:


1.以“效”取胜:在今天的竞争环境下,对市场的快速反应和响应是企业生存的最重要能力之一。集权下最大的特点就是组织效率的保障。这样产生的决策不一定是最优的,但是可以立刻干起来,这样的效率对中小规模家族企业的竞争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2.避免责任扩散:一个人决定,就意味着他应该为此负责,责任便不可能扩散;既然他要负责,他就需要有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因此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力行使应该是可以被接受的;既然他要负责,他必然会严格督导执行,这样一来,战略决策执行就可以得到保障。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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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欢迎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及高净值客户薛京律师进行专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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